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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8-15 |
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」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3年1月15日發布,自103年1月17日起,放寬外籍勞工定期健檢確診肺結核病者之遣返條件...
外籍勞工於入國工作滿6、18、30個月之健檢,如確診為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者,得由雇主向在地衛生局申請都治治療及複檢,免立即遣返母國,但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。
**相關「外籍勞工在臺治療肺結核宣導資料」及「聘僱外籍勞工若罹患傳染病之處置問答輯」請參閱附件檔案,謝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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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8-15 |
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」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3年1月15日發布,自103年1月17日起,放寬外籍勞工定期健檢確診肺結核病者之遣返條件...
外籍勞工於入國工作滿6、18、30個月之健檢,如確診為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者,得由雇主向在地衛生局申請都治治療及複檢,免立即遣返母國,但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。
**相關「外籍勞工在臺治療肺結核宣導資料」及「聘僱外籍勞工若罹患傳染病之處置問答輯」請參閱附件檔案,謝謝!